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出炉!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权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间届满前为受担保债权提供新的担保,但约定应当得到主债务人的同意,不得损害主债务人的利益,不得妨碍主债务人向其他债权人借款。”这就意味着,保证人等担保人可以协商向债权人提供新的担保,增加债权人的信心,减轻借款人风险,但是须经主债务人同意,否则无法实现此约定。
此次司法解释得以出台,将更好地保障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在满足借款人资金需求的同时,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保证人、抵押人、质权人各方合法权益,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