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经法定程序,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原审被告特许人之间特许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驳回原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签订一份特许协议,同意被授权利用原告商标经营特定种类的商品和服务。协议约定期限为5年。特许协议生效以后,被授权人开展了经营活动并按照约定支付特许费。期满后,双方未能达成续约协议。随后,原告依据协议要求被授权人停止使用原告商标。未经原告同意,后者仍然在经营地使用原告商标的商品和服务。
此案中,原告主张,被授权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商标构成侵权,要求后者停止使用该商标。法院认为,特许协议是特定的民事合同,双方之间从事商标使用的行为已经包含在协议许可之列,故被授权人的商业行为不构成买卖许可使用外他人商标的行为,以及商标被侵权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终止协议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被授权人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在续约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告应当继续履行付出告知义务。本案中,因双方未能就续约达成协议,故被授权人继续使用商标构成商标使用期限到期按照原协议只要继续支付特许费就能继续使用权利。
对此,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